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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私自隐匿财产 以拒执罪获刑一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8日

  近日,威海高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梁某在没有告知法院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私自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梁某为山东某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该印刷厂与威海某印刷机械公司在威海高区法院涉及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山东某印刷厂向原告威海某印刷机械公司支付货款49.8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至2015年期间,经法院多次依法执行,该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梁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在2014年12月将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台四色胶印机隐匿,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2015年2月,法院以梁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月28日立案。2016年11月,梁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18年1月,高区检察院向高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认为,梁某隐匿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提供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法院依法查封了涉案财产四色胶印机1台,查封期限为1年,因梁某拒不还款,于次年同月续封6个月。查封期间,梁某在未告知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将涉案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隐藏起来。2015年1月,法院执行干警到其印刷厂欲扣押该胶印机,发现其已被转移,下落不明,梁某亦不在现场,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

  另查,2016年12月,梁某与印刷机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梁某支付该公司人民币20万元,并将涉案胶印机以10万元的价格抵顶给该公司,剩余款项及利息限期支付。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对梁某表示了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梁某与印刷机械公司再次达成协议,梁某一次性付款8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多次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明知涉案胶印机是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仍擅自转移,不履行告知义务及债务给付义务,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具备构成拒执罪的主客观要件。考虑到梁某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梁某归案后与印刷机械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梁某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3月,法院依法判处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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