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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执行不能”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4月25日

  在法院新收的执行案件中,40%左右的案件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这类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市场和交易风险的范畴,但当事人往往将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并由此产生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不信任,也产生大量执行信访案件,等等。

  法院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案例1:被执行人经济困难  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高区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李某欠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陈某逾期未还款,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受案后,法院对陈某财产状况进行梳理。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运用网络查控,全面排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均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更全面地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法官还前往陈某居住小区及所属街道办,走访其左邻右舍搜集更多财产线索,均未果。调查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陈某是一个单身母亲,独自扶养着两个年幼的孩子,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基本靠年迈的父母接济,生活非常拮据。

  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某,向其出示了调查结果。李某也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法院认定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了认可。后法院对陈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该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案例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孙某、王某委托刘某购买工程用车,并向其支付了购车款。后刘某未能如约购车,故向孙某、王某出具了还款协议书,但并未按照协议偿还相应款项。2015年10月,孙某、王某诉至威海高区法院,要求刘某偿还购车款及因拖延购车造成的损失等费用62万余元,后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偿还上述欠款。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某、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法官经多次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财产线索,且刘某隐匿行踪、下落不明,名下仅有的一辆旧车还已经报废,除了这些以外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依旧无法执行到财产。2016年10月,法院最终依法裁定,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后可再恢复执行。

  法官提示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义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理解法院执行干警的辛勤付出。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及时恢复执行。同时,法院将综合运用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悬赏执行等措施,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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